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781號
原始職業
鐵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梁輝蔣連芳馬崑泰等於三十八年五月及三十九年五六月間經在逃匪徒蔡福泉介紹參加匪黨並受其領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5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林紹華蔣連芳王成家係於三十九年四至六月間先後參加匪黨林參加開會三次蔣參加開會一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李榮源李文通戴順皆王成家蔣連芳部分查該五被告均係正式加入匪黨雖無工作表現而與被告李裁等僅參加匪之外圍組織者比較其情節稍重原判處以與李裁等同等之行似嫌失出擬將該五被告量刑部分撤銷仍按原罪名改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