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永傳素與廖金和相友善三十九年間廖金和逃亡後曾匿居被告家中多次為防廖犯被政府緝捕起見即代其建築菜寮一所藉資掩護復經廖金和介紹與匪徒郭萬福等相識常至伊家藏匿並多次帶廖金和送信四十年初匪許分郭萬福廖金和等人群聚伊家舉行派叛亂會議(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