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肇峰係匪徒許分之子伊父逃亡後曾赴廖金生及蔡萬財處探望數次明之伊父為逃亡匪諜因父子關係未予檢舉四十年五月被告伊父逃亡家庭生活困難意圖恐嚇取財向林金生寄恐嚇信一封未達目的地同年七月又向陳承訓寄恐嚇信三封化明骨骼浪人索款五千元指示交款地點被告屆時取款當場被捕(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肇峰係叛徒許分之子其父於三十六年逃亡後常往探望明知其父為匪諜而不檢舉四十年先五至七月先後化名向林金生恐嚇取財未遂又向陳承訓恐嚇在約定地點取款時當場捕獲以上一名原判以其獲案時未滿十八歲青年識淺昧於大義滅親之古訓子為父隱衡情可恕除其恐嚇部分與本案不相牽連已另由軍事檢察官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外按明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處(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