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八年五月經匪徒郭阿坤介紹書寫自傳參加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擔任宣傳幹事直接受郭匪領導閱讀社會主義小史……等反動書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