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5號
原始職業
營造商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丁祿對匪徒蔡來在其家中作工一節供認不諱惟據稱李清池到我家來並未告知我情形至李清池與蔡來所說何詞不甚明瞭等語但卷查被告在保密局本年六月二十四日供明「於四十年九月初李清池前來勸令蔡來自首時我才知道蔡來係共黨份子及蔡來請我指示我說你自己的事自己決定好了」云云足見明知蔡來為匪徒毫無疑義縱難證明有包庇情形然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堪以認定。(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