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業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萬福化名陳松柏於民國卅六年經匪徒廖學銳陳福添介紹書寫自傳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並介紹蘇海樹等參加組織與郭阿坤等編為一組連續開會……嗣奉上級命令成立大甲支部由被告郭萬福任支部書記……卅八年七月曾在大甲張貼反動標語為匪宣傳……卅九年即藏匿於蔡萬財家中四十年二月又遷匿於張如松處居住同年準備逃赴香港被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四十年元月為防政府緝捕起見復由匪徒柯耀南偽造陳松柏身分證一張(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