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年四五月間復由匪柯耀南以吳德生名義偽造身分證一張交被告使用(其他)
卅八年九月由匪徒楊斌彥介紹書寫自傳參加匪台大支部由楊匪領導化名吳德生閱讀青年修養並吸收許嗟參加叛亂組織因許匪早已參加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刑法(216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