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外埔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萬慶與匪徒郭阿坤郭萬福等同學同事在外埔國民學校於休息時間曾傾聽郭阿坤攻擊政府等反動宣傳素知郭阿坤郭萬福為匪徒三十九年一月復將郭萬福留宿一夜(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