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5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陸金城於三十九年八月間接受被告朱新登之教育雖未加入匪黨組織但已明知朱新登為匪竟不舉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陸金城部分該被告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處刑較輕似欠允洽擬將其量刑部分撤銷仍按原罪名改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