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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3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不知情及被告等均未參加該處會各等語此外別無其他事証足資採信除馮滄浪馮清波受人利用便利其工作應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以資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宗有序(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2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不知情及被告等均未參加該處會各等語此外別無其他事證足資採信除馮滄浪馮清波受人利用便利其工作應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以資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宗有序(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4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為匪徒利用予以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不知情及被告等均未參加該處會各等語此外別無其他事證足資採信除馮滄浪馮清波受人利用便利其工作應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以資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左協(審判長)、宗有序(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