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3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不知情及被告等均未參加該處會各等語此外別無其他事証足資採信除馮滄浪馮清波受人利用便利其工作應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以資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不知情及被告等均未參加該處會各等語此外別無其他事證足資採信除馮滄浪馮清波受人利用便利其工作應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以資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不知情及被告等均未參加該處會各等語此外別無其他事證足資採信除馮滄浪馮清波受人利用便利其工作應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以資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