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於閱讀「青年修養與意識鍛鍊」「大眾哲學」等反動書刊接受羅匪吉月之指點均供認不諱經查該劉家東閱讀反動書刊之時年齡均未滿十八歲意志薄弱受人誘惑情節尚非重大惟其與匪徒接近閱讀反動書刊思想受有左傾毒素可知均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