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0)則剴起字第177號
原始職業
海軍機械學校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劉鳳岐係海軍機械學校學生於三十七年三月間由其同學孫培康介紹在滬與匪幹古金龍相識古思想左傾意在煽惑叛亂時以不滿現實巧言引誘當東北軍失利社會人心浮動之際該劉鳳岐受古之毒化影響意志動搖參加叛亂組織竟以荒謬言論標榜共產主義詆毀政府嗣該校由滬遷台駐紮左營三十八年十二月底因突擊檢查在海校附近海邊一廢船縫內搜獲其已撕碎之親書反動文字日記一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朱文溥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判字第5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三十七年三月間由其同學孫培康介紹與交通大學學生古金龍相識因受古金龍煽惑乃閱讀觀察中建等反動刊物思想左傾在其日記簿上記載詆毀政府歌頌共匪政治等荒謬言論此固為無可否認之事實但此種事實僅能證明被告思想左傾不足以認定被告有參加叛亂之情再詳核獲案日記雖載有「北方的土地普照陽光溫暖的春風引得我欲投向他的懷抱裡去」及「我想深藏土地下的嫩芽該是一躍而出的時候了」等語此種言論亦不過表示其有傾向匪區之思想及希望共產份子乘時奮起之意思尚無具體事實證明被告有與匪偽勾結預備或陰謀叛亂或以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惟其受古金龍之煽惑思想發生變化深中毒素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馬希援(審判長)、李新會(審判官)、蔡為端(審判官)
書記官
丘瑞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5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丘瑞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