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52號
原始職業
煙酒公賣局第1酒廠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吳慶薰三十八年經叛徒李清萼介入匪黨與羅生淼林安明同一小組前後集會四次并受李匪之命担任吸收青年工作尚未著手實施(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