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52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吳長財等於三十九年六月共同經叛徒林安明介入匪黨集體開會三次討論如何策動三七五反宣傳及展開工作步驟等情已據各該被告在憲兵司令部供認不諱核與本部保安處調查情節吻合第查被告等參加叛亂組織後雖共同集會三次尚無積極為匪工作行為各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之罪嫌(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