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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運輸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7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呂室夜於民國三十八年秋即與自首份子洪趙虎認識並由洪趙虎介紹入南聯公司工作嗣洪趙虎於三十九年夏參加匪李媽兜所領導之匪幫組織後同年十月間該呂室夜經洪趙虎介紹與自首份子張文煌亦加入匪幫組織並與張文煌洪趙虎同一小組由洪擔任小組長為在逃匪徒吳添貴領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7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呂秀瀛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0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