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羅東紙廠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夏間明知游陳川為匪諜……各予縱容直至四十二年九月間各該匪諜捕時不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