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至四十二年間明知游陳川為匪諜……各予縱容直至四十二年九月間各該匪諜捕時不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