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