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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簡木火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簡木火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戶籍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4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福地
、
王清圳
、
張木川
、
王清墩
、
王天財
、
賴越山
、
許志欣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6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18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清圳簡木火於同年八九月間亦相繼加入匪幫。(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7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4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福地
、
王清圳
、
張木川
、
王清墩
、
王天財
、
賴越山
、
許志欣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
(審判官)
書記官
馬國荃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福地
、
王清圳
、
張木川
、
王清墩
、
王天財
、
賴越山
、
許志欣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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