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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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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小學肄業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65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蕭慶章於三十八年十月經在逃匪幹劉述生介紹,參加朱毛匪幫,並在劉匪主持之台北大安印刷廠工作。該廠係匪方設立之秘密印刷機構,專門翻印匪方文件及反動書籍。蕭慶章曾為翻印偽「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文獻」一書,內容渴盡荒謬及為匪張目之能事,並參加劉匪主持開之秘密會議數次,研討叛亂計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4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慶章(即蕭慶璋)經在逃匪幹劉述生介紹,在其主持之匪秘密印刷機構台北大安印刷廠充當檢字工人,於三十八年十月,為其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並負責檢字排印匪開國文獻等書籍,以散播反動思想,擴大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慶章,台北市人,廿六歲經在逃匪幹劉述生介紹,在共匪印刷機構台北大安印刷厰充當檢字工人,卅八年十月為其吸收加入匪幫組織,負責排印匪開國文獻等書籍。(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0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0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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