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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投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靈光寺住持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6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志浩)逃亡期間,曾匿居被告胡文光、劉英豪、劉月青、鍾玉輝家中,並均告知其身分(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