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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6月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安序,2248 【裁判日期】42060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徐細學老、范何盛、廖阿和、彭阿良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不付軍法裁決書               (42)安序字第二二四八號   被 告  徐細學老 男年四十九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辳在押 范何盛  男年五十二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辳在押 廖阿和  男年四十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工在押 彭阿良  男年四十八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辳在押 右被告等因叛亂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付軍法審判茲裁定如左︰   主 文 徐細學老范何盛廖阿和彭阿良不付軍法審判     理由 本件被告徐細學老因卅九年十一月間在迯叛徒江添進(已拒捕擊斃)曾至其家中投宿一宵有藏匿叛徒之嫌於四十二年七月廿九日向竹南警察分局自首後經該局仍予拘捕訊据供出將匪曾誘其參加匪党未允自首時匿未首認等情被告范何盛据報於卅九年三、四月間曾在家藏匿江匪一次同年八九月間復遇江匪二次均未向政府報案緝捕被告廖阿和於卅九年一月借來四升與同案另結被告徐學老轉借同案另結被告徐阿奐製做年糕供江匪食用被告彭阿良據報於卅八年十二月間曾與江匪密談不無匪嫌均經竹南警察分局拘捕層解到部偵辦經訊被告徐細學老堅詞否認江匪添進曾誘勸參加匪党且辯称當時尚不知江係匪徒核與在台灣省警務處所供相符是竹南警察分局初供既無其他有力佐證尚難採為証據被告范何盛堅詞否認有於卅九年三四月間容宿江匪及同年八九月間復遇江匪二次等情事辯称自卅九年四月於村民大會中獲悉江匪因匪案經政府緝捕迯匿後則未再見遏前在竹南警察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及台灣省警務處歷次所供曾遇江匪二次均在知悉之前等語經合台灣省警務處原供亦否認有藏匿江匪情事至遇江匪二次情形則供据江匪称因要申請官有林地故到山場來看看等語顯在知悉以前被告廖阿和雖供認卅九年一月曾借米四升與徐學老惟辯称不知轉借徐阿奐製做年糕供江匪食用等語核與徐阿奐所供相符自堪採信被告彭阿良固矢口否認卅八年十二月有與江匪密談情事辯称獲知江匪迯匿後 無見過等情語且另無任何事証足以積極証明該被告有為匪情事是該被告徐細學老范何盛廖阿和彭阿良等叛亂罪嫌不足應均不付軍法審判合依惩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一條第十款裁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六 月 一 日 軍事檢察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杜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