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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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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外埔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昭隆與匪郭阿坤賴登洲等均係外埔國民學校同事且與郭關係密切且多次聽郭匪攻擊政府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起訴認定其與郭阿坤同事聽受攻擊政府言論以有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但據該被告極端否認有聆聽任何言論並自稱三十七年分手後未嘗來往……多屬匪諜終日同處思想不無接受渲染然情節輕微應予交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昭隆於三十五年至三十七年與該郭阿坤賴登洲在外埔國民學校同事來往密切曾聽郭阿坤發表攻訐政府言論涉有之匪不報罪嫌原判李昭隆雖曾聆聽郭阿坤攻訐政府言論懷疑其為匪諜尚未達明知程度惟該被告等與叛徒相往來思想自已受薰染認有交付感化或繼續感化必要均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定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104號、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世杰(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8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