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外埔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昭隆與匪郭阿坤賴登洲等均係外埔國民學校同事且與郭關係密切且多次聽郭匪攻擊政府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原起訴認定其與郭阿坤同事聽受攻擊政府言論以有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但據該被告極端否認有聆聽任何言論並自稱三十七年分手後未嘗來往……多屬匪諜終日同處思想不無接受渲染然情節輕微應予交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