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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52號
原始職業
新竹中學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三月受林錢妹煽惑參加集體學習五次听取反動言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於閱讀「中國文摘」「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接受羅匪吉月之指點均供認不諱經查該林希仁閱讀反動書刊之時年齡均未滿十八歲意志薄弱受人誘惑情節尚非重大惟其與匪徒接近閱讀反動書刊思想受有左傾毒素可知均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龎字第5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三月受陳錢珠煽惑閱讀匪書及接受羅匪吉月之思想訓練林希仁僅受匪交閱反動書刊雖乏其他叛亂事證情節輕微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感化期間定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反動書刊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字第4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1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於閱讀「中國文摘」「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接受羅匪吉月之指點均供認不諱經查該林希仁閱讀反動書刊之時年齡均未滿十八歲意志薄弱受人誘惑情節尚非重大惟其與匪徒接近閱讀反動書刊思想受有左傾毒素可知均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