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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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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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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2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古曆九月間經在逃叛徒「阿李」介紹參加匪「農民團」嗣並協同李匪至江新煌(已自首)家中吸收其一同參加其後復將加入匪黨情形於閑談中告知被告黃廷贈張進寶並予煽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江應發係叛徒江添進(已拒捕擊斃)之父,於卅八年農曆九月間參加匪幫農民團組織,並協同在逃叛徒阿李,吸收江新煌(已自首)參加,嗣復將加入匪幫情形,先後告知被告黃廷贈、張進寶予以煽惑,黃張二人亦迄未舉發。(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江應發等十二名均台省苗栗縣農民工人,於參加匪農民團後,並有積極為匪吸收份子等事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5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3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