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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65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劉登賀賴向王其中因張孫彰等叛亂案涉嫌除與叛徒張孫彰巫添福薛震連彼此相識無有來往尚無參加匪幫從事叛亂情事惟飭自首叛徒李漢堂證稱該劉登賀賴向王其中均為張孫彰巫添福所認識者渠對以三人不甚熟識確無其參加武裝組織該被告等雖非匪幫份子其平素有與叛徒勾結還並恃叛徒勢力為其吐氣復仇其行動思想不無受匪荼毒影響之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龐字第2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登賀賴向王其中三名同被檢舉有明知張孫彰薛震連巫添福等為叛徒而未告密檢舉之嫌經該部軍事檢察官偵明雖無明知匪諜而不檢舉以其思想不無受匪影響聲請交付感化亦據原審訊明該被告劉登賀等既不能證明明知張孫彰等為匪諜及與勾結為匪活動或其思想已受顯著之影響認無交付感化必要以裁定駁回軍事檢察官之聲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登賀賴向王其中三名尚無知匪不報及思想已受毒化情事裁決無須交付感化(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5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2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111 【裁判日期】42080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劉登賀、賴向、王其中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劉登賀 男 年四一歲 台南縣人  業工 在押     賴 向 男 年廿九歲 台南縣人  業工 在押     王其中 男 年廿五歲 嘉義縣人  業工 在押 右被告等因匪嫌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聲請均駁回   理由 查被告劉登賀賴向王其中對于認識另案被告張孫彰巫添福薛震連等一節固為該被告等所供認之事實惟均否認明知該張孫彰巫添福薛震連等為匪諜據該被告等辯稱均係先後在各地為人傭工時因同工而認識紊嘗聞彼等為匪幫宣傳之言論云云經質諸被告張孫彰巫添福薛震連亦供稱該劉登賀賴向王其中等均與匪幫無關且不知彼等身份等語核與匪幹李漢堂證詞亦均相符其係因劉登賀賴向王其中等被楠西鄉廖清旺欺侮張孫彰巫添福代劉等抱不平企圖歐辱廖清旺未遇故當日彼等五人在楠西鄉過夜時被捕雖經李匪漢堂供述在卷惟尚不能證明該被告等明知叛徒而與之勾結為匪活動或其思想已受顯著之影響殊無交付感化之必要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七 月 廿 八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范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湛 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