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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糖公司埔里糖廠實習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周火爐、王柏秋、謝啟松、王銘顯、張希森、黃振鋒等或則參加張棟材之時事座談會,或則與其談論政治問題,且彼此或為同學或為同鄉,時相往來不知不覺間受其宣傳,耳濡日染,其思想受其毒化自所難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25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柏秋於三八年及三九年間,曾先後即分別參加匪徒張棟材所主持之時事座談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周火爐、王柏秋、謝啟松、王銘顯、張希森、黃振鋒等或則參加張棟材之時事座談會,或則與其談論政治問題,且彼此或為同學或為同鄉,時相往來不知不覺間受其宣傳,耳濡日染,其思想受其毒化自所難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