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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棗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清渭聲字第51號
原始職業
空軍第1聯隊第1大隊第1中隊下士3級機械士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經訊被告胡耀坤郝道猛鄒明德前均在空軍通校與陶逆同學感情融洽曾閱讀「青年文藝魯迅巴金老舍」作品及復活等左傾書刊平日常聽陶逆批評政府土地改革是欺騙農民……等叛亂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梅省吾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3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胡耀坤郝道猛鄒明德與叛徒陶開府有同學之誼胡耀坤曾閱讀陶逆開府所遺下之反動書籍 「青年文藝巴金老舍等」作品鄒明德曾閱讀反動書籍「復活」與郝道猛平日常聽陶逆開府批評政府土地改革政策……等叛亂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3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