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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張桂姜燕輝魏子麟鄒慶霖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第該被告等與被告利雲欽來往甚密,思想已非純正,應均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17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姜燕輝、張桂、魏子麟、鄒慶霖均曾充該廠工人,與該利雲欽有往來,涉嫌叛亂,同被查獲送案……姜燕輝、張桂、魏子麟、鄒慶霖雖堅不承認參加該項同盟組織,然與利雲欽來往甚密,思想已非純正,各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4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張桂姜燕輝魏子麟鄒慶霖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第該被告等與被告利雲欽來往甚密,思想已非純正,應均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張桂姜燕輝魏子麟鄒慶霖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