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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觀艷字第1668號
原始職業
海軍太倉軍艦電機中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孝義係本軍太倉艦電機中士,因思想動搖、言語荒謬、污衊長官、贊揚匪方、不滿現實、希返匪區等情事,......被告思想反動已發于言表,至其有無與叛徒勾結通謀情事,既乏積極證明而發之言論未有預備行為,均尚未能構成叛亂罪行,然其思想陷入岐途極為明灼,對于反共復國之信心顯已喪失,......實有予以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呂秀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觀瞻字第18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孝義係本軍太倉軍艦電機中士,平時不滿現實思想動搖,贊揚匪黨企圖投匪......認被告雖思想動搖,反共復國信心喪失,但尚無與叛徒勾結通諜叛亂積極事證,聲請予以感化處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0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18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鮑掄魁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