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觀艷字第1668號
原始職業
海軍太倉軍艦電機中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孝義係本軍太倉艦電機中士,因思想動搖、言語荒謬、污衊長官、贊揚匪方、不滿現實、希返匪區等情事,......被告思想反動已發于言表,至其有無與叛徒勾結通謀情事,既乏積極證明而發之言論未有預備行為,均尚未能構成叛亂罪行,然其思想陷入岐途極為明灼,對于反共復國之信心顯已喪失,......實有予以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呂秀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