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秋間明知游祥枋張火樹為匪諜……各予縱容直至四十二年九月間各該匪諜捕時不予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但該被告游金全與另案被告張火樹來往思想顯受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覆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但該被告游金全與另案被告張火樹來往思想顯受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