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5093號
原始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編審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謝富禮於三十八年十月廣州陷匪前一日,赴香港月餘後,由港往澳門遊說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之妻,囑其煽惑張瑞貴率部逃叛投匪未遂。(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謝富禮於三十八年十月廣州陷匪前一日,赴香港月餘後,由港往澳門遊說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之妻,囑其煽惑張瑞貴率部逃叛投匪未遂。(前項之未遂犯)
同年農曆歲杪,返回匪區廣東花縣,三十九年春擔任該縣文崗小學校長,協助匪幹,為叛徒徵募輕機槍兩挺。(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同年農曆歲杪,返回匪區廣東花縣,三十九年春擔任該縣文崗小學校長,協助匪幹,為叛徒徵募輕機槍兩挺。(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6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謝富禮……廣州陷匪後,避居香港月餘,因謀為匪立功,乃於三十八年十一月間,受匪同路人指使,前往澳門,向前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之妻游說,囑勸其夫率部投匪,以保全地位財產,藉達投靠之目的,經張妻拒絕,其計未逞。是年農曆歲杪,仍自行投身匪區廣東花縣,於次年春出任該縣文崗小學校長,當匪幹至村收繳民槍時,並勸說村民將公有輕機槍兩挺繳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32-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富禮……廣州陷匪時避居香港月餘,因謀為匪立功,受匪指使,於三十八年十一月間,前往澳門,向前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之妻游說,囑勸其夫率部投匪,經張妻拒絕,其計未逞。是年底,仍自行投身匪區廣東花縣,出任該縣文崗小學校長,當匪幹收繳民槍時,并勸說村民將公有輕機槍兩挺繳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