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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欽縣
畢業學校
廣州中山大學歷史系畢業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5093號
原始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編審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謝富禮於三十八年十月廣州陷匪前一日,赴香港月餘後,由港往澳門遊說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之妻,囑其煽惑張瑞貴率部逃叛投匪未遂。(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謝富禮於三十八年十月廣州陷匪前一日,赴香港月餘後,由港往澳門遊說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之妻,囑其煽惑張瑞貴率部逃叛投匪未遂。(前項之未遂犯)

同年農曆歲杪,返回匪區廣東花縣,三十九年春擔任該縣文崗小學校長,協助匪幹,為叛徒徵募輕機槍兩挺。(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同年農曆歲杪,返回匪區廣東花縣,三十九年春擔任該縣文崗小學校長,協助匪幹,為叛徒徵募輕機槍兩挺。(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3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6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謝富禮……廣州陷匪後,避居香港月餘,因謀為匪立功,乃於三十八年十一月間,受匪同路人指使,前往澳門,向前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之妻游說,囑勸其夫率部投匪,以保全地位財產,藉達投靠之目的,經張妻拒絕,其計未逞。是年農曆歲杪,仍自行投身匪區廣東花縣,於次年春出任該縣文崗小學校長,當匪幹至村收繳民槍時,並勸說村民將公有輕機槍兩挺繳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32-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謝富禮……廣州陷匪時避居香港月餘,因謀為匪立功,受匪指使,於三十八年十一月間,前往澳門,向前粵桂南區剿匪總指揮張瑞貴之妻游說,囑勸其夫率部投匪,經張妻拒絕,其計未逞。是年底,仍自行投身匪區廣東花縣,出任該縣文崗小學校長,當匪幹收繳民槍時,并勸說村民將公有輕機槍兩挺繳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32-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04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11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