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丁窈窕……三十七年底調台南郵電局服務,三十八年初,錢匪派已決叛徒鄭逢春前往,將其介紹與台灣郵電局職員吳麗水及另案審辦之雷水湶認識……經朱某邀約,與吳麗水、雷水湶同在台南赤崁樓及清風莊秘密會議二次,各口頭應允參加匪幫組織,並經朱匪指定吳麗水擔任書記,雷水湶擔任宣傳,該丁窈窕擔任組長,準備組織匪台南工委會郵電支部,旋因吳、雷意見不合,未著手組織,即相互失去聯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