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裁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迄五十六年五月廿七日刑滿出獄仍不知悔改復於六十五年七月至六十七年五月,租住......鄒德貴之房屋期間,經常收聽匪播,書寫反動文字,誣衊政府在台反攻大陸計劃為欺人之談,言行乖謬……足見被告思想傾匪,偏執不化,認其情節有交付感化,以矯正被告傾匪思想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