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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張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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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張金火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323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陳鍛鍊
、
呂芳鑑
、
李進來
、
高元成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三年二月及同年十二月陳匪春慶先後向其暴露黨匪身份並說明係匪鹿窟基地逃亡人員竟不檢舉告密並促陳匪春慶離去別地(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6月25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陳鍛鍊
、
呂芳鑑
、
李進來
、
高元成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2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陳鍛鍊
、
呂芳鑑
、
李進來
、
高元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
殷敬文
、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1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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