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聲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金雲喜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金雲喜……於民國三十年、三十一年間,接受匪諜徐長海交閱匪黨書籍,思想受其影響,又於四十三年至四十五年六月間,在海黔輪航行途中,先後向該輪生火部船員崔士興、崔阿寶、袁來友、袁阿台、虞阿文等談稱「共產黨很厲害,現有飛機數千架,在福廈準備攻打金門……政府現在地方這麼小,如何能佔大陸?政府說今年反攻、明年反攻,結果都沒反攻。共匪用雷達砲打美國飛機,如我們的飛機去炸大陸,那很危險。中國人打中國人,為甚麼打這麼久,假使不打了,我們就可回去」云云……被告向崔士興等發表上述不利政府之荒謬言論,尚非對不特定人宣傳,按其所為,情節輕微,惟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