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168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玉璽於民國五十三年留美時,經常閱讀匪「中國畫報」「人民日報」毛匪「詩詞」等書刊,思想因而傾匪。五十六年三月因申請繼續留美未准,乃於同年八月十七日由美赴日在日本要求匪「華僑總會」副會長吳匪普文安排赴大陸投匪。在未獲匪幫通知前,由吳匪介入匪「大地報」工作。陳玉璽為圖取得吳匪信任,先後於五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及本(57)年元月十、十三、十七日以愛華筆名在匪「大地報」撰寫匪「雜技團給我們帶來了革命感情」及「美日反動派面臨經濟危機」等有利于叛徒宣傳之文字。(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振和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