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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16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玉璽於民國五十三年留美時,經常閱讀匪「中國畫報」「人民日報」毛匪「詩詞」等書刊,思想因而傾匪。五十六年三月因申請繼續留美未准,乃於同年八月十七日由美赴日在日本要求匪「華僑總會」副會長吳匪普文安排赴大陸投匪。在未獲匪幫通知前,由吳匪介入匪「大地報」工作。陳玉璽為圖取得吳匪信任,先後於五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及本(57)年元月十、十三、十七日以愛華筆名在匪「大地報」撰寫匪「雜技團給我們帶來了革命感情」及「美日反動派面臨經濟危機」等有利于叛徒宣傳之文字。(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振和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三年六月,由台赴美留學,因在美國受匪宣傳影響,致嚮往共匪……自美赴日,先後以「愛華」筆名,在東京「大地報」上,撰寫文章頌揚毛匪,為匪張目(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辨字第12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兼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