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松宙裁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何養賢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9,松宙裁,0001
【裁判日期】590124
【裁判機關】澎湖防衛司令部
【受裁判者】曾瑞隆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澎湖防衛司令部裁定 (59)松宙裁字第0001號
聲請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曾瑞隆,男,廿一歲,民國卅七年生,台灣省台南縣人,陸軍反共救國軍步兵第一突擊大隊第二中隊二等兵,兵籍號碼「玄四八五二三七」設籍台南縣(在押)
右被告因違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聲請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曾瑞隆交付感化三年。
理 由
查本件被告曾瑞隆係陸軍反共救國軍步兵第一突擊大隊第二中隊二兵,於五十八年九月投寄其原籍乃父曾少南之函件書稱︰「我不願看到台灣同胞當這些獨裁主義的奴役,比美國以前黑人當白人的奴役更加可怕,現在社會是黑暗的,但是軍中比社會更黑暗,更陰險,更恐怖,我的思想現在已經改變了,我以後如果有這個力量,我會起來抗戰的」等文,經本部政四科移送偵辦,訊據被告曾瑞隆對於被控事實坦認不諱並有被告親筆函及自白書附卷可稽,從而被告所書函件內容乖謬。文字跡近反動,實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之罪,惟查被告書函初始之動機,係因見所服務部隊中管教不當,施行體罰所引起,且所稱獨裁者經屢訊被告均一致供稱係指該部隊中不講理幹部而言,別無所指,亦無影射他人,復未加入其他非法組織,其情節尚屬輕微,軍事檢察官以其思想偏激,對國是認識不深,行狀頹廢,認為應交付感化,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交付感化三年,爰依堪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元 月 廿三 日
澎湖防衛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王秀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元 月 廿四 日
書記官 何養賢
「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及直屬長官不服本裁定者得於收受裁定五日內向本部提出聲請抗告書狀聲請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