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裁字第00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9,裁,0050-59,勁需,0567
【裁判日期】590203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楊華嵐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59)年度裁字第○○五十號
(59)年勁需字第○五六七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楊華嵐 男,年十九歲(民國四十年生),台灣省宜蘭縣人,住蘇澳鎮,業工,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楊華嵐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華嵐因認政府稅收不當,於民國五十八年三及九月間,在宜蘭蘇澳,先後化名「世界偉大人物」、「偉大人物」書寫反動信件二封,郵寄羅東稅捐處長、宜蘭縣稅捐處,略謂「本人所欠款項,到毛主席家來拿。你們台灣稅額那麼重,人民怎樣存在台灣呢?我們國家都不要稅,是應我們人都沒有設立什麼機關來『欺騙』、『欺詐』人民財產,所以我們偉大國家的人民就安定。有這樣也是我們偉大領袖所創造的。毛主席萬歲!萬萬歲!」等荒謬言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移送本部偵辦,訊據被告對上開事實,供認不諱,核與獲案之信件內容一致,該二函件,且經調查局鑑定結果,認與被告筆跡相同,有該局五八鑑丑字第二三八五號鑑定書可稽,以被告連續書寫利匪文字,並予寄發,雖均未為多數人所共見,但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惟查被告行為時,年未滿十八歲 深 悔悟,其感化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以觀後效。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 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元 月 十 九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方彭年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盧榮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