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763號
原始職業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卓麓派出所主管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六年六月,應召陸軍第九師第二十七團服役,於四十七年在小金門靶場檢獲公有手榴彈三枚,卡柄槍子彈十發,侵占入己。四十八年六月退役,將上項手榴彈子彈攜帶返台......本年初被卓溪鄉民沈金龍、高則通、張國興、張國品、田樹藤等聯名向台灣省警務處控告瀆職事件,為余寶堂獲悉,懷恨在心,乃蓄意報復,設計陷害。於本年四月中旬,假冒郭姓書寫致沈金福枝日文信一件......復書寫日文反動傳單印就二十餘張......於同月二十五日,潛入沈金福住宅,以手榴彈一枚,卡柄槍子彈十發,反動傳單七張,置放其房中衣櫥內。又潛入高則通住宅,以手榴彈一枚,傳單七張,藏放其衣箱內......復乘機以反動傳單置放張國品家七張,張國興家四張,田樹藤家一張,加以陷害(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9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9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