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763號
原始職業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卓麓派出所主管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六年六月,應召陸軍第九師第二十七團服役,於四十七年在小金門靶場檢獲公有手榴彈三枚,卡柄槍子彈十發,侵占入己。四十八年六月退役,將上項手榴彈子彈攜帶返台......本年初被卓溪鄉民沈金龍、高則通、張國興、張國品、田樹藤等聯名向台灣省警務處控告瀆職事件,為余寶堂獲悉,懷恨在心,乃蓄意報復,設計陷害。於本年四月中旬,假冒郭姓書寫致沈金福枝日文信一件......復書寫日文反動傳單印就二十餘張......於同月二十五日,潛入沈金福住宅,以手榴彈一枚,卡柄槍子彈十發,反動傳單七張,置放其房中衣櫥內。又潛入高則通住宅,以手榴彈一枚,傳單七張,藏放其衣箱內......復乘機以反動傳單置放張國品家七張,張國興家四張,田樹藤家一張,加以陷害(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