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余韻桃……因請求投考駕駛訓練班未邀允准,情緒不安,時發牢騷。四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在駐地理髮時稱:「反攻大陸是一種唱高調,匪軍兵力雄厚,台灣無實力,匪會把台灣打垮的」,又於同月十六日稱:「我們政府高級官員根本是吃飯的,你看共產黨在大陸對人民多好,台灣終會被共匪解放的」。同年廿九日散步時,對人稱「共匪是用政治解放台灣,如果政治不行,就用武力來解決,台灣是很危險的。金門是在今年要來攻的,共匪有把握可把金門攻下,那時就是投降也收不到效用,不如提早想辦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