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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休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軍五八八戰鬥工兵群五五四戰鬥工兵營勤務連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銖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山鵬先(審判長)、阮叙雄(審判官)、黃炎(審判官)
書記官
程雲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余韻桃……因請求投考駕駛訓練班未邀允准,情緒不安,時發牢騷。四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在駐地理髮時稱:「反攻大陸是一種唱高調,匪軍兵力雄厚,台灣無實力,匪會把台灣打垮的」,又於同月十六日稱:「我們政府高級官員根本是吃飯的,你看共產黨在大陸對人民多好,台灣終會被共匪解放的」。同年廿九日散步時,對人稱「共匪是用政治解放台灣,如果政治不行,就用武力來解決,台灣是很危險的。金門是在今年要來攻的,共匪有把握可把金門攻下,那時就是投降也收不到效用,不如提早想辦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4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銖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程雲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6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