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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廿二師六十四團團部連少尉排長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廉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黨宗賢(審判長)、舒延滋(審判官)、黃劍南(審判官)
書記官
陳垂青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6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廉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黨宗賢(審判長)、舒延滋(審判官)、黃劍南(審判官)
書記官
陳垂青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6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少尉劉松坤……因附匪前嫌,經國民黨開除黨籍,以積郁刺激,乃秘密組織青年報國先鋒隊,擬定各種規章文件,先後吸收蔣政民、陳玉洪、張玉坤、劉榮松(均係內線人員)等為幹部,極謀發展組織,充實力量,企圖乘機奪取政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廉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黨宗賢(審判長)、舒延滋(審判官)、黃劍南(審判官)
書記官
陳垂青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廉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垂青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