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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五華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6)律徵聲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空軍軍官學校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曾受共匪誘迫閱讀馬克斯主義新民主主義二萬五千里長征記等宣揚共匪理論書籍參加學校小組討論時事座談批評檢討等集會並被派教民眾識字唱歌工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三才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律德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古熾揚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受共匪誘迫,閱讀馬克斯主義新民主主義二萬五千里長征記等宣揚共匪理論書籍,參加學校小組討論時事座談,批評檢討等集會,並受派教民眾識字唱歌工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關芝芃(審判官)
書記官
徐國鍾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律德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古熾揚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國鍾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7月5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6,律德裁,0017 【裁判日期】460705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古熾揚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裁定                    (46)律德裁字第17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古熾揚 男 二十六歲 廣東五華人 空軍軍官學校學生 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古熾揚交付感化   理由 查被告古熾揚原名古統宏於三十八年秋在大陸匪區五華縣立三江中學初中三年肄業時曾受共匪誘迫閱讀馬克斯主義新民主主義二萬五千里長征記等宣揚共匪理論之書籍參加學校小組討論時事座談批評檢討等集會并受派担任民众識字唱歌等社教工作三十九年初因避匪清算逃往香港四十年初由乃文古煥謨(現供職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聲請入境來台同年秋考入空軍通信學校初級班畢業後派充通信士官四十三年七月復攷入軍空軍官學校肄業四十四年九月廿六日政府頒佈國軍曾被匪誘迫入員登記辦法限期登記被告對上開被匪脅迫之事實曾未遵期登記且對校內長官同學妄加「居不君臣不在」之譏評其言行乖謬不無受匪毒化薰染之處雖別無佐證促以證明其已參加叛亂組織亦未發見積極滲透顛覆活動惟其受匪誘迫經過事後業已坦率自白揆其情節尚屬輕微軍事檢察官聲請將被告交付感化認為有理由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七 月 五 日 審判官 關芝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國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