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196
【裁判日期】42120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吳少華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吳少華 女年二十八歲 江蘇沐陽縣人 業無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吳少華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 由
被告吳少華於民國三十一年居住江蘇灌雲縣時常與匪帮鄉幹劉春和來往至三十四年間被從 充潘閘口 兵司令部查覺解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以被告 開 實向治安機關呈報認其思想尚偏頗聲請交付感化教育 覆核無異 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戰亂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月 四 日
審判官 邢炎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馬國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