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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323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三年農曆七月收留陳匪春慶匿住其家向其宣傳匪黨優點及對農民之好處繼又暴露其為匪黨分子要求掩護仍始終為其藏匿直至四十四年七月陳匪春慶在其家就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1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