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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52號
原始職業
鄉民代表會書記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六月由賴煥章介入匪黨與羅吉月集會五次吸收吳海燕等入黨由其領導并曾黑夜以油漆書寫反動標語為匪宣傳等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5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六年加入匪台灣青年自治同盟受匪首羅吉月領導先後集會五次吸收均已自首之判徒吳海燕彭德裕加入匪幫由其領導教育同(卅六)年秋與彭德裕夜用油漆書寫「打倒資本主義國民黨是惡蚊」等反動標語於龍騰村壁上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入匪「台灣青年自治同盟」組織參加集會五次吸收黨員夜用油漆書寫「打倒資本主義國民黨是惡蚊」等反動標語(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11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