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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興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訴字第926號
原始職業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總隊第三大隊第十二中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雄不滿現實曾於四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書 總統頌揚匪政並敘述政府政治不民主滅亡在即四十五年二月寄書聯合日報社長范鶴言指謫政府假仁假義施行暴政青年對政府效忠將遭受殺身之禍四十五年寄書台北市長高玉樹贊揚毛匪寬厚仁德為軍民所擁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張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雄不滿現實曾於四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上書 總統頌揚豬毛匪幫詆毀政府政治不民主滅亡在即四十五年二月寄書聯合日報社長范鶴言毀謗政府不民主假仁假義施行暴政同年四月寄書台北市長高玉樹贊揚毛匪寬厚仁德為軍民所擁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張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5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