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309號
原始職業
裱褙匠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按朱毛匪黨為叛亂之組織,被告於卅七年夏經陳匪通和所吸收,宣誓加入匪黨為黨員,是顯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罪,雖於四十一年五月間向國防部前保密局辦理自首,認以不起訴為適當,惟對同時加入匪黨組織之賀興部份并未陳明,其隱匿同黨,思想顯仍傾匪,縱已辦理自首,仍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之必要。(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2月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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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小於等於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暫無資料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