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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航船
被起訴時年齡
6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陳作偉(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5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鄭子高與匪情報員余阿貴早年相識,常相往來。鄭於四十一年一月十三日由南麂至平陽縣屬鰲江時,復與相遇,即被邀加入其情報部,返南麂工作。四十二年三、四月間,先後兩次向余匪通信,報告我方南麂部隊區隊長姓名,所有余匪及鄭子高來往信件,均係交由被告湯炳郎傳遞。(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犯鄭子高、湯炳郎二名,經大陳防守區司令部查獲,鄭犯曾加入匪情報部,將我方南麂部隊區隊長姓名,向匪情報員余阿貴報告。所有余匪及鄭犯來往信件,係交湯犯傳遞。(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07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19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陳作偉(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審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