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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漣水縣
畢業學校
淮陰師範畢業、軍校十期部科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基隆要塞司令部軍官守備團第1大隊上校副大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冠亞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清評,0107 【裁判日期】420507 【裁判機關】陸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皇甫毓超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總司令部裁定              (42)清評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皇甫毓超 男四○歲 江蘇連水人 基隆要塞司令部軍官字俻團第一大隊上校副大隊長 在押 左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皇甫毓超支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 由 被告原充陸軍第一二三軍附負代理軍官隊長扵三十八年沪戰失利與部隊連絡阻斷同年七月間在其上海寓所為被俘師長單平揀槍舉被匪拘送匪蘇州第三野戰軍第五訓練團受訓二月經毒化訓練信心動搖迨其抵台任職後又遲遲不 被 情形呈報上級主官躊躇覷望冀啚激幸該被告知所為雖尚難構成叛亂但其厠身高級軍官意志       至深且鉅自應交付感化勉為新人其感化期間另以命令 之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陸軍總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周天健 審判官 王有樑 審判官 傅春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冠亞